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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环境监察分局环境执法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13-10-30                       文章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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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环境执法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及分工:实现分区管理,综合室联系顺德区,监察一室负责禅城区、高明区,监察二室负责三水区,监察三室负责南海区。

  (二)列入市监管范围

  1.纳入佛山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203家重点污染源;

  2.有以下性质环境信访案件:环保部交办、到省环保厅上访,或向省、市环保部门投诉两次以上案件;市领导批示、局领导交办案件;新闻媒体曝光影响较大案件;跨界污染纠纷案件;群众强烈要求市环保部门查处案件。

  3.市审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

  4.其它须市直接查处案件。

  (三)现场监察要求

  1.对重点污染源每月抽查不少于30家;

  2.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3.对市应急办、市110等转来环境污染事故信息,接报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4.对涉及有偷排(废水、废气类)的环境信访案件,安排专人进行突击检查;

  5.不定期开展节假日和夜间检查。

  二、污染源环境执法工作制度

  (一)监察计划:根据环评科、污控科等部门提供有关污染源、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等资料,各监察室分列辖区内的重点和一般监察名录并建立档案,制定现场监察计划,确定各类污染源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方式。

  (二)现场检查

  1.检查人员: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现场检查小组。现场检查前,必须准备充足的现场检查设备和器械。现场检查时,须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检查内容

  (1)工况检查:生产和工艺情况,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2)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包括环保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三同时”申报、审批、执行情况;检查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批、执行情况;检查限期治理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排污口及规范化整治情况;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概况。

  (3)询问调查:询问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听取污染源单位负责人的介绍。

  3.检查处置

  正常: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填写《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管理现场检查笔录》;

  异常:现场取证,包括制作询问笔录、拍照、摄像,必要时通知监测站取样监测;进行立案查处。

  4.开展后督察:对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置的,不定期开展后督察。

  5.总结归档: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三、环境信访处理工作制度

  (一)现场调查:根据投诉内容进行实地检查,查看投诉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内容包括:污染物产生的来源、污染物排放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二)填写《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

  1.被投诉单位投产(开业)时间、性质;

  2.是否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如有审批,注明审批环保部门、审批时间及具体审批要求;

  3.是否经过环保部门验收;

  4.产生污染物的主要设备或生产环节及排放时间;

  5.污染物的排放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处理措施;

  6.现场检查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检查处置

  1.污染比较轻微:填写《限期整改通知书》,内容包括整改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要求整改的具体设施名称、整改所要求的标准、时间等。

  2.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采样监测,制作询问笔录,进行立案调查。

  (四)回复

  1.答复信访人: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信访人;

  2.答复相关部门: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录入12369服务系统,并答复相关部门。答复规范按《佛山市环境信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答复规范(试行)》执行。

  (五)跟踪处理:对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置的,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四、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一)及时响应

  环境污染事故信息接报后,所属监察室应立即赶赴现场,通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应急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监测,并通知所属区环保部门采取处理措施。

  (二)现场调查和报告

  1.现场勘察:实地勘察并记录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状况,包括污染破坏的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序等,并提出控制污染源处置初步建议,避免污染扩大。

  2.初步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对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同时根据初步认定的情况,向局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及时、客观、准确地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不构成污染事故也要报备)。凡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城镇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有毒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中泄漏、扩散造成危害和污染的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特别紧急情况马上电话报告,随后1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报告。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的种类、影响范围、人员伤亡,以及处置建议。

  3.调查取证:组织人员,会同监测人员利用各种监测方法,测定事故地点及扩散地带有害物质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各种污染物在环境各要素、区域、地带存在的浓度等;对重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污染事故,建议应急专家组参与处置。

  4.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三)处理意见

  对需要市直接查处的案件,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依据违法性质和环境污染事故危害程度,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四)处理结果报告

  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损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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