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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核定、征收、征收稽查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14-10-23                       文章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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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制度

  根据《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文)、《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文)、《关于推行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环办〔201215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由于我市一级收费项目已下放至各区,现主要工作是传达上级工作任务及要点,指导各区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稽查辖区内国控重点企业、一般企业排污申报核定和收费工作,汇总上报各区申报核定、收费情况,以及组织相关人员业务培训、会审等相关工作。

  一、为加强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各区对排污申报及收费进行核查。如发现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或者排污量核定与实际排污量明显不符以及未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费数额,导致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二、及时汇总上报申报核定及收费情况。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第1季度(具体时间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报送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数据报表通过全程信息化系统在网上报送,文字报告应同时报送,做到及时、全面、准确。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实行年度汇审,对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进行汇总、对比分析、考核,评比。

  三、为准确掌握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告,便于监督检查,应当建立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档案,对各区申报、登记、审核、核定、汇总、报告等主要环节进行记录。

  排污费征收工作制度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排污费征收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向各区下达上级指示精神,指导各区细化排污费征收各环节,落实差别收费制度,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

  三、汇总各区排污费征收工作情况,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环境保护厅上报。上报内容包括数字报表和文字报告。数字报表汇总全市排污费征收情况的相关数据,由全程信息化征收系统在网上生成并报送;文字报告是对排污费征收工作情况的综合性总结、分析,包括对工作的整体描述,主要数据的对比、分析与评价,工作经验、问题与建议等。

      四、排污费征收数据报表分为季报、快报和年报。季报反映本年初至报告季度末排污费征收开单、解缴入库等阶段性数据;快报反映全市年终排污费征收总额和征收户数的快速报告;年报反映上年全年排污费的收缴情况综合性汇总数据。年报和季报的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应当用纸质件和电子件两种介质同时报送;快报不需文字说明。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第1季度(具体时间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快报应当在每年1231日前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五、指导各区及时完成“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在线填报平台”的更新填报工作。

      六、组织全市各区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研讨学习。

  七、组织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年度汇审。为更好地完成每年的排污费征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对排污费征收工作实行年度汇审,对各区排污费征缴情况进行汇总、对比分析、考核,评比。并总结交流排污费征收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对排污费征收工作及时、完整、准确的,给予表彰;对没有依法征收、不及时入库、报表拖欠不按时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

  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制度

  一、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16号)的要求,规范我市排污费征缴行为,每年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我市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

  二、排污费征收稽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应收未收或漏收、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及擅自提高或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免征或者缓征排污费及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征收排污费的行为;

  (三)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四)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直接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行为;

  (五)排污单位通过瞒报和谎报偷逃排污费以及无正当理由缓缴、拒缴排污费的行为;

  (六)申报核定和收费流程是否规范的行为;

  (七)排污收费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排污费征收稽查程序。

  (一)根据当年稽查计划制定排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并下发相关区环保部门和被稽查企业。

  (二)现场检查企业排污费征缴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环评资料、环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染治理设施维护情况。

  2.排污收费档案,主要包括:

  1)是否具备完善的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2)季度监督性监测报告;

  3)缴费依据。采取什么方法核定收费因子的排污量(必须提供水费单、燃料购销凭证、燃料检测单等);

  4)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如排污单位未能及时缴纳排污费),是否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开出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书;

  5)案卷中是否有缴纳排污费单位缴纳排污费票据回执(原件、复印件均可)。

  3.其他材料根据现场调查情况调阅。

  (三)现场调查取证时,按要求制作笔录。

  (四)于稽查结束后30日内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五)根据《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

     

  (六)根据当年稽查内容,完成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报告,并于省环境保护厅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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